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鼎贷记卡领用合约
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4日
重要提示: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圆鼎贷记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圆鼎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圆鼎贷记卡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圆鼎贷记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章程》和本合约以及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贷记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贷记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审核贷记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并合法报送乙方相关信息及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非银行信用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卡批核、信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的通途)的目的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a)为开展贷记卡业务和提供贷记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或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包括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d)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贷记卡、认同贷记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申请,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定期进行销毁。
五、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圆鼎贷记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卡持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但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提交附属卡申请后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贷记卡(包括续期或补换的贷记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
七、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电话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更新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后已知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营业地址)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八、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贷记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贷记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使用
一、乙方收到圆鼎贷记卡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圆鼎贷记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无核对义务,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且贷记卡仅限本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二、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贷记卡。乙方使用贷记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贷记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三、贷记卡只限于乙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消费、转账或提取现金。乙方不得将贷记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
四、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为贷记卡设定各种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读)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贷记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贷记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贷记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六、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贷记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七、乙方因不当使用贷记卡或甲方提供的装置或其他有关装置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 标识的银联 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点柜面、客服电话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主选择关闭、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九、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卡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签名条后三位)、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乙方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贷记卡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贷记卡费柜面业务、支付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十、贷记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用,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296008)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三条 费用
一、甲方核准发给贷记卡后,乙方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采取预收方式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个人白金卡280元/年、附属卡180元/年,首年免年费,当年刷卡满 6次或累计金额满 2万元免次年的年费(取现、转账除外);个人金卡主卡120元/年、附属卡60元/年,个人普通卡主卡60元/年、附属卡30元/年。公务卡终身免年费,个人卡(包括个人白金卡、个人金卡、个人普通卡及上述卡种的附属卡)首年免年费,当年刷卡满3次或累计金额满3000元免次年的年费(取现、转账除外)。(首年从发卡之日起计算),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非现金透支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贷记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三、乙方以贷记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或转账,境内预提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3元;境外ATM取款按每笔取现金额3%收取,最低20元(人民币)。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八(18%),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交易与人民币兑换率依照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一般不得超额使用信用额度,但因在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用信,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乙方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
六、贷记卡损坏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手续费20元人民币/卡,加急则为4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七、贷记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办理补办新卡,并将贷记卡寄送给乙方,挂失手续费为每卡30元人民币,补发新卡手续费为20元人民币/卡,加急则为40元人民币/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贷记卡内溢缴款以及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账单及还款
一、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微信银行等渠道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存在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提醒邮件(如适用)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按照约定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90日内给予答复。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查证,如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请求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并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调阅境内消费签账单25元人民币/份,调阅境外消费签账单100元人民币/份。
四、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乙方贷记卡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八(18%),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透支后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金额、取现本金和费用,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六、乙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18%)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外,还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对乙方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乙方贷记卡的使用。乙方如同时持有两张以上的贷记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七、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贷记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甲方开设的实名个人银行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圆鼎贷记卡申请表、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如乙方填写的指定扣款账户为开立在甲方的借记卡,且该卡发生补卡、换卡等,可能会导致扣款失败,乙方在发卡补卡或换卡时应及时更新扣款账号。乙方每期的贷记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乙方需在到期还款日前自主缴纳欠款至贷记卡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圆鼎贷记卡发生补换卡、卡片升降级等情况的,原绑定的扣款账户仍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在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三日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八、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贷记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九、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贷记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乙方若未依约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责任,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 终止和停用
一、圆鼎贷记卡有效期为五年。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卡片,甲方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到期续卡服务由甲方主动提供,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贷记卡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二、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贷记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乙方停止使用圆鼎贷记卡或卡片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再更换新卡时,其持有卡片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继续保留对圆鼎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等权利。
三、贷记卡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卡片、终止贷记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c)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贷记卡或账户等行为;(d)非法使用贷记卡或利用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e)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贷记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f)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g)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交易可疑或有被盗风险的;(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贷记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j)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等非因甲方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遵守《章程》和本合约。乙方不遵守章程不履行本合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持卡资格,收回其圆鼎贷记卡,而不需通知及申述理由,因此令乙方直接或间接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当日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邮件被签收后视为被乙方收到。
八、除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圆鼎贷记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如有变动,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变动,如不接受,乙方应于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贷记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变动,变动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二、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四、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圆鼎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
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渠道推送的对账、催收等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如果本合约的约定与相关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除非另有说明,将以本合约的约定为准。
贷记卡重要风险提示
一、贷记卡是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适用相关卡组织规则,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要、经济能力和习惯申领贷记卡,并妥善安排用卡及还款。
二、使用贷记卡时请妥善保管贷记卡卡片,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不要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圆鼎贷记卡,以免贷记卡被伪造和盗用。遗失卡片后请立即挂失,挂失生效前的交易和损失将由您承担。
三、贷记卡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取现和转帐(包括预借现金和提取贷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需付手续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您可能需要承担的费用详见收费表。
四、贷记卡透支按固定利率计收利息;贷记卡预借现金、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将对所有应付款项自交易记帐日起全额计收利息。
五、贷记卡仅可用于个人消费目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否则银行有权对其贷记卡采取冻结止付、降低信用额度等管制措施而无须通知持卡人。
六、如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贷记卡因持卡人原因被管制,将可能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请妥善安排按时还款。
七、请务必通过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客户经理等正规渠道递交申请材料,我行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贷记卡,申办贷记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如果您在申请办理分期或ETC业务时选择使用我行贷记卡实时发卡功能,即授权我行在卡号生成的同时激活虚拟卡号(虚拟卡号有效期为2个月),如15个工作日(含)内未收到实体卡片,请及时与经办客户经理取得联系,确认卡片投递状态以免产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