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农商银行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函证范围
1. 《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以询证函中填写的存款账号作为依据,回函信息仅针对该账号所属支行范围内进行回函;
2.《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以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即以询证函格式定义的“贵行”所代表的总分支机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人为某支行,回函信息仅针对该支行范围内进行回函;如询证函收件为总行,回函信息则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回函。
二、受理事项
本行受理的函证事项包括询证函1-14项及其附表中所列内容,其他未公示的内容请与我行经办人员沟通处理。
三、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函证业务接收、回函及邮寄由我行清算中心统一处理。回复函证由我行统一加盖“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
受理部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
联系人:姚晨慧
联系电话:0511-84436014
详细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97号
邮编:212002
四、函证受理及回函
(一)纸质函证
1.审计询证函
业务受理范围:我行仅接受《操作指引》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我行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发函单位直接邮寄至我行清算中心的询证函,不受理跟函方式的询证函。
2.验资询证函
业务受理范围:我行仅接受《操作指引》中规定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三)。发函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跟函方式送达的询证函,跟函人员应为询证函“联系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原件。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现场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二)受理要求和处理
1.《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如询证)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金额等相关栏位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填写识别函证范围所需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拟查询期限等。若仅填写扣款账号,回函仅提供关于扣款账号的账户信息,并提示被审计单位存在其他账户。
2.《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骑缝章,应将被函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签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
3.《银行询证函》中应明确1-14项及附表信息是否询证,如不询证某一项,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4.若我行受理的询证函存在如下不符合要求情况,我行将不予办理,并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发函单位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无法受理的具体原因,原则上来函原件不再寄回,纸质询证函正本由我行留存,三个月后销毁。
(1)印鉴问题:未按要求加盖骑缝章、预留印鉴或公章,印鉴有误或模糊无法验证等情况;
(2)函证基准日不唯一或缺失的情况;
(3)扣款账户问题:扣款账户缺失、扣款账号有误、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等导致扣款失败;扣款账户填列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4)来函填写不规范:《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有留白、《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未填写询证函编号、联系人电话及邮箱缺失或有误、手工填写或涂抹;询证“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未填写“拟查询的期间”信息等情况;
(5)询证账户非本行账户的情况;
(6)不符合《通知》要求或其他情况。
(三)数字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数字函证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优先选择通过电子函证方式办理函证业务。
2.被函证单位需提前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开通企业网银电子函证业务功能后,方可办理电子函证业务,申请开通事宜可具体咨询各营业网点。
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完成授权操作。
4.我行回函时效为被函证单位通过授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函证平台”查看并在“函证平台”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电子回函文件。
五、收费标准
银行函证业务服务收费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价格公示表执行。
六、服务与投诉咨询
1.对于不符合《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2.发函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我行受理部门反映。
业务咨询电话:0511-84436014
投诉电话:0511-88778333
本公告内容自2025年1月22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