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农商银行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4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现将我行办理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函证及回函业务,是指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授权后,以函件或电子方式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以函件或电子方式回复有关情况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
二、受理事项
本行受理的函证事项包括询证函1-14项及其附表中所列内容,其他未公示的内容请与我行经办人员沟通处理。
三、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函证业务接受、回函及邮寄由我行清算中心统一处理。回复函证由我行统一加盖“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
受理部门: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
联系人:姚晨慧
联系电话:0511-84436014
详细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97号
邮编:212002
四、受理方式及回函方式
1.我行接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暂不受理数字函证。
2. 跟函方式办理银行函证时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银行询证函原件、会计(审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跟函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授权书,经办人员现场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跟函领取人员信息需与询证函列示联系人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留空白。
4.银行询证函应按《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及骑缝章。如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相关资料。
5.对于询证函(格式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填写识别函证范围所需要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拟查询期限等。若仅填写扣款账号,回函件仅提供关于扣款账号的账户信息,并提示被审计单位存在其他账户。
四、收费标准
银行函证业务服务收费按照我行公示的服务价格公示表执行。
五、服务与投诉咨询
1.对于不符合《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2.发函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我行受理部门反映。
业务咨询电话:0511-84436014
投诉电话:0511-88778333
本公告内容自2024年10月11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我行的支持与理解!